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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就邪教組織界定等問題作出規定

        2017-01-26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

          中國法院網2017年1月25日訊 (羅書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據了解,1997年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對依法懲治邪教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介紹,2015年11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內容;增加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按照該罪處罰。因此,現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共同研究起草了新的懲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釋稿。經認真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復修改完善,歷時一年多,出臺了本《解釋》。

          據介紹,《解釋》對以往有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整合,并將以往辦理此類案件的成功經驗予以吸收轉化,為依法辦理邪教犯罪案件提供明確的、方便操作的依據。同時,刑法修改后,如何貫徹落實刑法規定,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發展,利用各種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的情況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等實踐普遍反映的問題,《解釋》都盡可能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為突出打擊重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進邪教組織成員自我轉化,貫徹認罪認罰從寬精神,《解釋》對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人員規定了特別從寬制度。同時,新舊解釋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基本平衡,在進一步嚴密法網的同時,保持打擊力度不減,防止案件處理大起大落。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37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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