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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七種邪教犯罪行為將從重處罰

        2017-01-26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如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等13種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釋》明確了七種邪教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邪教組織被取締后,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后,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在學?;蛘咂渌逃嘤枡C構宣揚邪教的。

          《解釋》指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原文網址: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701/t20170125_179786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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