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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雍正初年查禁“邪教”的決策及實施

        作者:鄭永華 · 2007-04-11 來源:凱風網

          清代下層民間盛行以宗教為紐帶結成的秘密教門,瓜瓞綿延,不絕如縷。教門組織淵源甚早,可溯及南北朝時期佛教的異端教派彌勒教及兩宋時期的白云宗、白蓮宗,至元朝中后期逐步融合成白蓮教。此后,民眾多效而仿之,組織秘密宗教結社,白蓮教成為明清以后民間秘密教門的濫觴。教門摭拾民間流傳的佛道之術,或又摻以儒家學說,夜聚曉散,燒香惑眾,被統治者視為“邪教’,“最為人心風俗之害”,屢申禁令。本文探討清雍正初年查禁“邪教”決策及其成敗得失,可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清朝順治至康熙前期,因明清之際王朝鼎革之戰不息,動亂頻仍,教門問題暫時隱而不顯,矛盾尚不十分突出。因此,雖然“大清律”中仍然沿襲明律針對教門的“禁止師巫邪術”條例,但查處的“邪教”案件并不多。迨至三藩之亂定后,國內統一初步完成,新王朝得以建立和發展,教門問題日益凸現,案件逐漸增多,“邪教”再度成為統治者關注的嚴重問題。

          康熙五十六年間,河南蘭陽縣查獲白蓮教李雪臣等“聚眾謀為不軌”,結案后清廷行文地方,要求禁止“邪教”,“其各處白蓮等邪教之人,行令地方官嚴查治罪?!保ㄗ?)然而,康熙朝標榜以“仁”治世,到末年更是吏治松馳,未能認真執行,許多地方視禁令為具文,敷衍了事。至雍正繼位之后,整飭吏治,清除積弊。主張查禁“邪教”的官員大臣乘機進言,屢述教門斂錢惑眾、煽誘人心之害,要求重新嚴禁,以杜微防漸,清朝才開始了在全國范圍內主動查禁“邪教”的活動。

          從現今發現的檔案史料來看,雍正朝最早提出教門問題的是翰林院庶吉士董思恭。他于雍正元年四月上折祈求禁止山東等處的一炷香、空字等教,謂“山東之內,邪教有二,一曰一炷香,一曰空字教。名雖不同,而其所以為人心之害則一?!保ㄗ?)一炷香教相傳始自明末清初山東人董四海(即董吉升),教徒默禱時面對一炷香祈福,至香滅而止??兆纸桃墒强鬃咏讨粲?,因輾轉相傳或上奏官員為避諱而稱作“空字教”,為八卦教有名的異名同教支派。(注3)當時這兩種教門在山東較為活躍,屢為訪聞。董思恭認為,教門流傳,惑人迷眾,危害甚大。一炷香“其人專以燒香惑眾,謂領香一炷,諸福立至,百病皆除。無知愚民,因相崇奉為師,或五日或十日輪流作會,效尤成風。以致荒棄農業,不事生理”,“至所謂空字教者,則較此更為甚矣。其人惟以邪術哄誘人心,一家之內有一人其教者,勢必舉家從之。從之之后遂如癡如迷,賣田宅、棄物利,以恣其掌教者之欲。甚至婦女雜處,恬不知恥,晝則散居各村,夜則相聚一室?!辈⒄f康熙五十九年在山東滋事的鹽徒內,即有許多是教門中人,雖經懲處,稍知收戢,然“邪教”末除,恐漸為滋蔓。為防患于未然,董思恭請求旨令山東地方官員就地查禁,“敕諭山東巡撫,令其申飭地方官員,每村之中牌甲相為互結,里長時加稽察。倘有其人,許即告首,如或隱匿不報,事覺之日,一并重究”。當時查禁“邪教”條款中有獎賞出首的規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論犯人男婦多寡,共追銀二十兩給賞。如系專拿之人拿獲者,追給賞銀十兩?!保ㄗ?)為防止邀賞濫告,激起事端,董思恭又提出“至于挾嫌妄控者,亦勿許濫入無辜”。這樣寬而有制,實力奉行,則必能達到“息邪說、正人心”的目的。

          其實在此之前,雍正巳秘令石文焯在河南訪查白蓮教的活動。雍正元年春,石文焯升任河南巡撫,陛見皇帝時,雍正向其指劃撫豫之策。鑒于數年前河南有白蓮教聚眾之事,雍正特意指示石文焯到任后悉心密訪。當時正值白蓮教以“謀反大逆”經過殘酷鎮壓不久,人們心有余悸,不敢輕露口風,石文焯查無端倪,只得以“此教甚密”上報。(注5)雍正沒有得到更多的信息,對董思恭的上折也未能引起特別的關注。

          雍正元年八月,刑部侍郎阿錫鼐上折再言防止白蓮教蔓延之策。他說直隸山東河南等省有白蓮教,“奉女人為首,財物共有,其內法紀極嚴,人心甚齊”??滴跷迨牯[得沸沸揚揚的亢珽聚眾抗糧滋事案內,即有許多自蓮教徒,“若不預先嚴禁,人聚漸眾,—旦遇雨水不調之年,庶至搶劫之案四起,亦未可料。況直隸乃京師所在,尤甚緊要”。(注6)隨之不久,新任刑部尚書勵廷儀又上了“請嚴禁白蓮等教以杜奸萌折”。奏折中說:“竊聞國家整齊億兆,在乎詁奸止邪,表正民風,尤必防微杜漸。歷代以來,以邪說惑民馴至難制者不一而足……(雖吾皇)如日中天,陰翳潛消,奸回屏息……然從來盛世不乏莠民,圖患先于未兆,似當早為之計,而預剪其萌也?!保ㄗ?)接著列舉了兩起因為“邪教”而滋事的案件,即數年前河南亢珽及李雪臣以白蓮教為名,袁進自號七字佛,聚徒惑眾,謀為不軌;又三十年前直隸新河縣有“邪教”聚眾據城。這些事件當時雖然都經處治,但“邪教”卻仍在私傳,“變名易實以誑誤愚民者,尚所在有之”。直隸南部接連山東、河南、山西的四府地方即多邪教,有神傳、盡禮、混元、八狗等名號,“又訪聞江南、浙江、以及湖廣、江西則有無為、大乘、糍團等教”。他指出,這些“邪教”危害甚大,雖南北各教名目不同,然均向愚民講說“邪法”。又多在夜間聚會,男女混雜,傷風敗化。百姓一旦受其愚惑,往往身不由己,欲退不能。而且,這些“邪教”,開始時也不過蠱惑愚夫愚婦,借以圖利營奸,“迨黨與日多,則其心叵測”。勵廷儀以為,近年來邪教案件時有發覺,只是地方官覺得其惡跡并不如何彰著,不敢遽行上報皇上,往往酌量加以懲治,自行結案了事。這樣做雖不致激起事端,但不能根除“邪教”,容易留下后患,故亟宜整頓,“伏請皇上敕諭該督撫嚴飭各州縣密訪為首之人,嚴拿治罪,曉諭愚民,令其去邪歸正,即從寬免罪,有能出首為首之人者,量加獎賞。則其黨與日散,奸萌易消,不但地方寧謐,而于風俗人心似亦大有裨益?!?br>
          這份奏折與雍正元年末二年初下詔各地查禁教門的諭旨關系甚大。原件無日朝,之所以將時間斷在雍正元年下半年,(注8)是由于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勵廷儀上了“禁羅教水手折”,似乎是前折遺漏羅教內容的補充,而且雍正二年禁教的上諭內容明顯受了勵折的影響(詳后),可以初步認定“請嚴禁白蓮等教以杜奸萌折”在“禁教水手折”及雍正禁教的上諭之前。

          勵廷儀的奏折揭示了下面的事實,即經過順康六七十年的平靜之后,一度匿跡的教門問題又開始浮上水面;直隸、江南、浙江、湖廣、江西、河南、山東等地區都有了教門的活動。而且在關系國家甚重的漕運中,羅教尤為活躍,必須引起注意。這份奏折許多內容得自訪聞,因而不盡準確,如“八狗”疑為“八卦”之誤,對無為教望文生義地解釋為:“小耕不織,但播谷于田間,聽具自生,耕耘灌溉之事一切盡廢,石田豐草,失業良多?!比欢鴦钔x指出“邪教”已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存在,且人數不少,“眾者萬計,少者亦不下數千”,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從此后各地陸續查出的教門案件可以看出。為了打動雍正,勵廷儀仍舉不久前發生的李雪臣白蓮教“聚眾謀為不軌”一案加以說明,若不早為之計而預翦其萌,到黨羽日多時則會居心叵測,甚至出現“謀反大逆”!這份奏折引起了雍正的高度警覺,促使他作出決策,決定采取行動,下諭各省督撫在轄區內密訪查拿“邪教”。

          元年年底,雍正首先在漕運中進行整頓。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勵廷儀上折說:“凡有漕七省之水手,多崇尚羅門邪教,而浙江、湖廣、江西三省、其黨更熾”,建議令各督撫以本軍充當水手,將原來奉教的外籍(外地)水手撤換,解回原籍,則不僅有利于漕運,而且“即羅門邪教之徒,不致結聚,而自銷散矣”。雍正帝對此折甚為欣賞,朱批曰:“此奏甚是,甚好。就將此意擬上諭,用朱筆寫好,封固密奏(發)?!保ㄗ?)大學士遵旨擬上諭發給江南、浙江、江西、湖廣、山東、河南各省總督巡撫,稱漕糧關系緊要,其頭舵水手應擇用本軍,使各知守法,不致胡作非為,“近聞多雇募無籍之徒,朋比為奸……聞尤有不法之事,凡各省漕船水手,多崇尚邪教,聚眾行兇,一呼百應”,亟宜懲治。雍正命各督撫嚴飭所屬衛所,應以本軍掌駕漕船,不許雇用無籍水手,“更嚴禁邪教”,由該地方官不時察拿,從重治罪?!保ㄗ?0)顯然,這份命令幾乎是一刀切的作法,實行起來有很大難度。雍正二年三月,漕運總督張大有復查后上奏指出:“糧船涉江渡黃,提溜打閘,關系重大,非熟諳之人不能勝任”,因而不能將老水手全部替換,不得不先留用數人,“俟本軍學習諳練,然后盡得更換?!庇赫庾R到自己急于求成,同意了這種辦法,批道:“一時全換,原難些,逐年用力學習,漸次換添,數年后全是本船人就好了?!蓖瑫r要求他時刻留意,不可輕忽,“若仍因循,兩三年后尚不肯習學,就使不得了?!保ㄗ?1)替換糧船水手,雍正主要是從保證漕運的角度來考慮的,但也有一石二鳥的目的:寓解散羅教于整頓漕運之中,既保證漕運的安全暢通,又希望藉以解決漕運水手信奉羅教嘯聚成風的痼疾。因此,盡管沒有再明確提出要查禁羅教,但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雍正三年規定,糧船雇募頭舵水手,須得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嚴行互保之法,“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并取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保ㄗ?2)雍正五年,由于水手割耳滋事案再次涉及羅教,終于導致了在運河沿線大規模地查抄羅教庵堂,并進而制訂了禁止羅教專條,(注13)將查禁羅教活動擴大到了其他地區。

          除了整頓漕運水手中的羅教之外,雍正還決定在有“邪教”的地方密查暗訪,查拿教首。石文焯講到他在河南,“去春躬承召對,仰蒙圣諭,銘刻于懷,不敢少懈。到任之后,時時留心訪察,惟俟少有泄露,即可從此根求,殲厥魁奸,以除此習?!庇赫鄹嬲]他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實在方好”,(注14)還特頒諭旨:“諭河南巡撫:國家整齊風俗,必先詰奸止邪,綏靖人心,尤在防微杜漸。朕聞豫省向有奸民,以白蓮教等名色誑惑愚民,潛結黨類。今或變名易實,陰相煽誘,鄉愚無知,受其誑誤者,尚所在有之。此等之人,心術奸回,蹤跡詭秘。唯其詭秘,故其奸回愈不可測。地方大僚有澄清風俗之責,豈可茍且姑容,養奸不發,以致滋蔓難圖。爾當嚴飭司道府州縣各官,不時密訪。其有妄立教名,夜聚曉散,巧作幻端,誣民惑眾者,即將為首之人嚴拿治罪。愚民有先受籠絡、能去邪歸正者,概與寬免;有能出首為首之人者即量加獎賞。庶于風俗人心均有裨益。如或姑息茍容,后經發覺,該管各官一并從重議處。特諭?!?br>
          就著這件抄發的上諭,還附有雍正親書的囑咐,要求石文焯、田文鏡加意查訪,“不因其密而忽之,置之不問,令其滋蔓也。爾等可密密訪察,時時留心,勿亂囑屬員,令擾民驚眾,反令魁奸深藏防范,與事無益。須著實嚴密。若少有風聲,則設法立大賞,權巧緝獲其首,除其教長,方可除此習弊。不然反恐激成事端,有害無益。特,朕諭止可汝二人知之,密之慎之,竭力訪察,留心料理?!保ㄗ?5)在雍正看來,查拿邪教,在于澄清風俗,防微杜漸。他一面密諭地方人員留心查察,設法緝獲其首;一面又不頒明旨,并不許亂囑屬員,以免擾民駭眾,甚或釀成事端,釀成巨案。因此,他要求石、田二人機密從事,勿令他人知曉多事,以致有害無益。

          上述諭旨的內容明顯受了勵廷儀前述奏折的影響,其中“有能出首為首之人者即量加獎賞”一句,大概就是直接來自勵折中。正如勵廷儀在奏折中所指出的,許多地方都有了各種名色的教門組織,雍正要求查禁“邪教”的諭旨也就并不限于發往河南—省,而是分別密諭凡有“邪教”傳聞的省份。雍正二年間,此類諭旨遍發江寧巡撫、直隸總督、湖廣巡撫、山東巡撫、江西巡撫、浙江按察使、閩浙總督、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湖廣總督諸人。其文字或稍有出入,其內容實質則一。如雍正命江西巡撫裴亻率度查禁教門的密諭云:“諭江西巡撫:朕惟除莠所以安良,黜邪乃以崇正。自古為國家者,綏戢人心,整齊風俗,未有不以詰奸為首務者也。聞江西地方頗有邪教,大抵妄立名號,誑誘愚民,或巧作幻端,或不事耕織,夜聚曉散,黨類繁多。此等之人,蹤跡多屬詭秘,而奸回則更不可測。茍不絕其根株,必至蔓延日甚。地方諸大僚倘務姑息,不為訪拿,是養奸也,澄清風俗之謂何?爾督撫當嚴飭所屬司道府州縣等官,密訪為首之人,嚴拿治罪。愚民能去邪歸正者,概與從寬;有能出首為首之人者,即量加獎賞。務令奸萌盡去,陰翳全消,風俗人心咸歸醇正。其或因循茍容,不行查禁,事發之后,該管各官一并從重議處。特諭?!保ㄗ?6)

          在皇帝的直接督促指導下,各地掀起了清代主動查訪“邪教”的第一次高潮,查禁了許多教門名目,拿獲教首并進行了懲處。直隸邢臺縣,查獲劉言基順天教(注17);山東魚臺縣,拿得空字教李萬祿(注18);浙江破獲范子盛、陳立昭道心教(注19)。稍后,山西澤州破獲靳廣、張冉公“妖言惑眾案”(注20);運河沿線查出羅教庵堂(注21);山東兗州又有牛三花拉空字教案(注22)。從此,教門案件層出不窮。雍正初年的查禁“邪教”成為后來不斷查禁活動的肇端。

          由于雍正采取了只拿首惡、不及脅從的辦法,并利用密折制度的方便對查辦之員不時指點方略,這種慎重而又認真的策略在實際施行中并未出現大的偏差,因而取得了—定的成效:各地不斷破獲“邪教”案件,但并未因此激起大的事端??偲饋碚f,這與查禁時遵循下列原則密切相關。

          首先是將“邪教”與正常僧道區別開來。當時的社會中,鬼神觀念、祖先崇拜等民間信仰極其流行,佛教道教影響深遠,加上喇嘛教、回教等其它宗教,信奉者數目十分龐大。佛、道等宗教歷來被統治階級視為“教化”的手段,可作為對百姓進行統治的輔助工具。若不加區分,一概加以嚴查取締,不僅不利于社會穩定,而且很可能查不勝查,鬧得人心惶惶、雞犬不寧。因此,雍正明確告誡臣下:”邪教非世俗尋常僧道之謂,不可借此多事?!保ㄗ?3)當山東巡撫陳世倌認為“未有身為紳士、實遵異端、聲援固結、濟惡害民、公行大下,莫可指斥如回教之甚者”,要求雍正下旨嚴禁回教時,雍正批道:“此種原一無可取,但其來甚久。一者此教人皆鄙而笑之,即回回之中,十居六七皆不得已而為之者,況無平人入其教之理,亦不過止于此數耳,非無限量之可比。即禮拜寺、回回堂,亦彼類中敬奉而已,不能惑眾也。代代數百千年來,亦未能為,無甚大過?!泵鞔_表示不同意查禁回教。(注24)雍正后來談到,數年來大臣條奏請禁回教者甚多,然經詳細斟酌,“小不法則有之”,終不能有什么大作為,只須平日訓導,不必嚴禁。(注25)清代,朝廷對少數民族采取“修其教而不易其俗”的政策,借宗教而進行統治,對于漢人中盛行的佛、道兩教,也持默認利用的態度。雍正本人”以擅長神道設教著稱”(注26),好信鬼神之說,佞佛崇道,在藩邸時即有“好佛之名”,更不愿明令禁止,引起非議。更重要的是,雍正認為,回教雖不如佛、道便于利用,“一無可取”,但不能“惑眾”,不似“邪教”那樣會對統治構成威脅。因此,對僧道、回回、喇嘛等,“斷不能一時改革也”,只能進行管理訓導,“嚴其新奇駭人動眾之事”,而不必查禁。(注27)這說明,在雍正帝看來,佛教、道教、回教等正宗宗教,與白蓮教等“邪教”是有嚴格區別的,因此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這無疑墾正確的,成功的。

          其次,堅持只查拿懲治為首者,對一般入教者從寬的原則。雍正在諭旨中指出:“愚民有先受籠絡、能去邪歸正者,概與寬免”(注28),要求只查拿為首之人,不得“駭眾滋累”。這樣就大大縮小了打擊面,不僅有利于查拿首犯,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雍正對江西巡撫裴亻率度表示,對于邪教,須“設法緝獲其為首者治罪,其愚民被其惑誘者,盡行不究方好。不然恐不肖有司,借此恐嚇平民,累及無辜,則反有害無益也?!保ㄗ?9)他進—步說,地方官查禁邪教,當細心悉意,設法拿獲為首者,量其輕重給予處分,“其余不過愚民被其煽惑耳,何罪之有?”(注30)秉承這一旨意,雍正初年破獲的“邪教”案件基本上都采取了只懲治首犯,對一般信奉的人則勸諭解散結案的政策。如山東、河南等地破獲空字教,其從教者最重枷號三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輕者免議,“發落后交給鄉地鄰族保領嚴加收管,各務本業,不許再與外人來往?!保ㄗ?1)直隸邢臺劉言基順天教,因查獲后“各知悔悟,情愿開齋散教,改邪歸正”,李維鈞對為首者亦從寬分別枷責了結,以“開其自新之路”。對此雍正批道:“原非大事,應當如是完結”,只是囑咐過后要加強監察,防止再犯。(注32)山西奏報拿獲澤州案犯,雍正對此事感興趣,多批了幾句,怕引起誤會,讓地方頭腦發熱,大肆株連,又在后特意注明:“但拿獲首惡頭目,其協(脅)從原不必株連者,朕不過欲閑知其局面耳?!保ㄗ?3)甚至對深觸封建統治者忌諱的“大逆”之物,也能理性置之。浙江匯報查獲道心教范子盛等,稱有信徒五千人,并搜出繪有五爪金龍的金銀牌等“悖逆”之物。雍正并未因此而讓查禁活動脫離預設的軌道,指示按察使甘國奎等不必過于張揚,“不可生事,誣(良)圖功?!保ㄗ?4)正是雍正始終堅持了這一點,不致頭腦發熱,使查禁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終雍正一朝,也未激起事端。

          第三,雍正要求查辦人員采用密訪的辦法,由各省督撫等大員“密密訪之”,“相機而行”。這是與教門處于秘密狀況的特點分不開的。雍正認為,“邪教”都極其秘密,尤其是教首,更深藏不露。如果大張旗鼓地追查,不僅找不到真正的要犯,反而會愈嚴愈密,令“魁奸深藏防范”。四此,一方面,雍正要求屬下“密密訪察,徐徐行之,不可嚴急,令百姓驚該(駭)不安,無知州縣借端生事”;(注35)反復告誡“勿亂囑屬員”,致令聲張生事,擾民駭眾,全在實心徐徐細訪為之,急不得,露不得。一面又指示各地設計巧法訪察,“求其實在證據,方可拘拿”。(注36)雍正還提到,因教門甚為機密,耳目眾多,“便州縣左右亦皆有其人時常伺探動靜”,更應小心翼翼,全在平常時刻留心。(注37)地方官即各想方設法,如山東巡撫陳世倌選遣干練之員,以投教為名,輾轉相托,賄以財物,訪得確切地址姓名后,“不經州縣,不擾居民”,即拿到了教首。當然更多的是采取秘密訪拿的方法。雍正這樣做,一面是希望拿獲真正的罪魁禍首,以免打草驚蛇;另一面是從穩定社會的方面來考慮的。他知道,其脅從之人不少,若加上他們的親屬,以及那些與之有過接觸往來的人,則更不可勝計,若一概嚴拿,恐怕會“擾民滋事”,引起社會的動蕩。對于封建統治者而言,穩定是首選日標,“授民以時”,使廣大農民安心于耕作,是統治“長治久安”的必要條件。在這一點上,雍正比后來的乾隆等處理得穩妥。

          由于采取了以上的辦法,應該說,雍正初年查禁“邪教”是比較成功的。隨著查出教門案件的增多,雍正對“邪救”的了解有所增加,態度也有些變化。然而,終雍正一朝,查禁的基本方針則沒有大的改變。此后全國多次大規模地查禁羅教與其它教門,其處理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的。一般的教徒,經訓斥后大都具結作保即放歸鄉里,甚至一些教首也得以從輕發落。這是雍正年間查禁教門慎重、從輕政策的體理,探受康熙“與民休息”的寬仁統治思想的影響。這種對策對緩和對抗、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是有一定作用的。然而,客觀地分析,這—對策也留下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較輕的刑罰在當時不能起到震懾同樣罪犯的效果,結案后未能做好善后工作,疏于繼續監督改造,未能有效阻止教首及教徒繼續秘密從事教門活動。一旦查禁稍松,往往故態復萌,重新泛濫,遠不能達到“盡絕根株”的目的。從日后的歷史發展情況來看,雍正一朝寬松的懲治政策對乾隆、嘉慶時期教門的泛濫有著持久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說是造成了養癰成患的后果。

         ?。ㄙY料來源:《公安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鄭永華,歷史系博士,北京社會科學院歷史所。中華文史網編輯部整理。)


        注釋:
        (注1)《圣祖實錄》卷278,康熙五十七年四月戊戌。
        (注2)董思恭折,雍正元年四月,見《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以下引自該書不再注明)。
        (注3)馬西沙、韓秉方:《中國民間宗教史》,頁949。
        (注4)《大清會典》(康熙朝),卷一百十六,刑部八,律例七,禮律·祭祀。
        (注5)(注14)(注15)(注28)河南巡撫石文焯折,及附件上諭,雍正二年五月十八日。
        (注6)刑部侍郎阿錫鼎折,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頁282。
        (注7)刑部尚書勵廷儀折,無日期。
        (注8)馬西沙先生斷為“雍正初年”,見《清代八卦教》,頁80。
        (注9)刑部尚書勵廷儀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
        (注10)《欽定大清會典則例》,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政書類,吏部三七九,冊621,頁358。
        (注11)漕運總督張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注12)《槽運則例》。
        (注13)雍正十一年定例:“私習羅教,為首者照左道異端煽惑人民律擬絞監候。不行查報之鄰佑、總甲人等,均照律各笞四十。其不行嚴查之地方各官,交部議處?!币妳抢ぃ骸洞笄迓衫肌?,禁止師巫邪術。
        (注16)(注23)(注29)江西巡撫裴亻率度折,雍正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17)(注32)直隸巡撫李維鈞折,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注18)(注24)(注27)山東巡撫陳世倌折(兩件),雍正二年九月十二日。
        (注19)閩浙總督滿保折,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
        (注20)刑部奏,軍機處錄副奏折,雍正六年四月十三日。見《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斗爭資料》下冊,頁606——613。
        (注21)蘇州巡撫陳時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注22)(注31)河東總督田文鏡折,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25)岳鐘琪折,雍正七年三月十七日。見《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輯,頁695。
        (注26)高翔:《康雍乾三帝統治思想研究》,頁125。
        (注30)(注35)雍正上諭,諭兩江總督。見《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頁2511。
        (注33)山西按察使蔣泂折,無日期。
        (注34)浙江按察使甘國奎折,雍正三年六月初一日。
        (注36)河南巡撫田文鏡折,雍正五年四月一十八日。
        (注37)河南巡撫田文鏡折,雍正五年七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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