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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邪教案件的特點及其經濟違法犯罪形式

        作者:吳明高 · 2014-12-05 來源:政法學刊

         【摘要】邪教組織具有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本質.與普通刑事隸件相比,邪教案件有其顯著特點。通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斂錢財.攫取經濟利益,是邪教組織頭目廈其骨干成員的主要動機之一。懲治邪教活動,必須在認清邪教的非法政治目的的同時.章程其在經濟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從而更加有效地揭露、證實犯罪,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打擊邪教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奠定堅實基礎。


          【關鍵詞】邪教;經濟違法犯罪;偵查


          【中圖分類號】D63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745(2002)05—0032—03


          自我國政府1999年7月22日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后,通過各級組織和部門的宣傳教育.廣大群眾對邪教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本質已有了清醒的認識。公安機關承擔著打擊處理邪教的職能,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蒙騙他人.致人死亡,以及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各種犯罪括動,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遏制了邪教的發展蔓延,維護了社會穩定,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筆者曾有參加偵辦邪教案件的親身經歷,對邪教案件的特殊性深有感觸。在公安機關偵辦邪教案件的實踐中.除了必須按程序認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外,還應遵循“觸犯哪條刑律就治哪條罪”的原則進行查處,井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法規運用適當。因此.從調查邪教組織及其骨干成員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人手,獲取證據.依法處理.是公安機關的主要工作措施之一。要掌握邪教組織及其骨干成員在經濟上進行違浩犯罪活動的行為,就要熟知其經濟違法犯罪活動的表現形式,并根據此類違法犯罪的規律特點.開展有效的偵查工作.


          一、邪教案件的主要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邪教組織”是冒用宗教、氣功或者萁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我們通常簡稱為“邪教”。在我國,邪教主要有“教派類”邪教和“功法類”邪教兩種。

         
          “邪教案件”一詞,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尚未作統一規定。筆者在此作如下定義:邪教創立者和信奉邪教的骨干分子及其他成員,通過建立和利用邪教組織,指揮、蒙騙、控制成員或互相串聯糾合,采用各種手段,從事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和社臺政治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的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這類案件有著非常顯著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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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犯罪一般是有組織的犯罪,是以建立和利用邪教組織為前提的。邪教“教主”和其他骨干分子為了其自身利益的需要,都極力發展成員,培植骨干。通過秘密結社.營造組織體系.建立以邪教“教主”為核心的嚴密組織,并在邪教活動擴張蔓延到的地區建立相應的直屬機構,由邪教組織的“教主”或”教主”為首的最高權威機構考棱和任命主要負責人.實行垂直領導。邪教組織內部各級機構,又有各司不同職能的部門.有明確的內部分工,組織體系中制定有完備組織制度,實行嚴格的管理控制。其所有的活動,一切聽命于“教主”及其把持控制的最高權威的組織機構的指揮,按其組織內部制定的各種規范嚴格執行。如“法輪功”邪教組織在李洪志和“法輪大法研究臺”的領導下,“各輔導總站、分站、站、練功點為基礎,形成自上而下的組織形式,擁有一個龐大的組織體系,并制定了《中國法輪功章程》、《對法輪大法輔導站的要求>、《法輪大法弟子傳功傳法規定)、《法輪大法修煉者須知》等規章制度,從組織上控制了所有“法輪功”習練者,李洪志的遙控指揮,一呼百應;“被立王”吳揚明被奉為“父王”.依次下設了從“主母”到“常青”的16個“權柄”,在“權柄”下衛設“率差”、”代權”,每個骨干都在其中享有“官職”;“主神教”的“主神”劉家國,依次建立從“主神”一“在上主”一“四活物”“七天使”一“權柄”“同工”一“接待家庭”一“信徒”共八個等級制的組織體系,對每十等級成員都有明確的職責要求。邪教組織通過“教主”及骨干成員的層層活動,網羅、蒙騙眾多的人員加入組織中.并形成自上而下“金字塔”形的組織形式,構筑龐大的機構,并通過非法組織的形式進行傳播,迅速擴充勢力。有的邪教組織甚至建有所謂第二、第三梯隊,使少數骨干處于潛伏狀態.伺機興風作浪。


          (二)活動詭秘.地域廣泛

         

          邪教組織的頭目和骨干分予為獲救更大的利益和壯大聲勢,必然設法拓展其活動空間,引誘欺騙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其組織,在成員不斷增多的同時,其活動范田也越來越大,致使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出現了邪教組織的幽靈。邪教組織在我國的活動.開始是在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城鄉結合部作為主要活動區域,如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在我國農村部分地區大肆活動的“門徒岳”.“呼喊派”、“被立王”等邪教組織就屬此類。但后來產生的邪教組織卻逐漸向城鎮、大城市滲透發展,如喧囂一時的“法輪功”邪教組織就是如此。一些邪教組織還積極向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蔓延,有的還在境外建立組織,并且設法使境內外的邪教組織進行整合聯結。由于邪教組織成員所謂共同的“追求”和“利益”.存其嚴密組織管理體系的策劃、動員、指揮、操縱下.不同地域的成員往往會頻繁暗中串聯,小的可跨縣、區.大的跨省、市,甚至在爭國范圍進行串聯活動。如“門徒會”的活動涉及8個省150多十縣;“呼喊派”的魔影在十幾個省、市出現;“主神教”的活動涉及全國20多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而“法輪上”邪教組織更是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有過活動。他們串聯的方式也多種多樣,甚至采取“特務化”的手段進行秘密串聯活動,在聯絡中使用暗語、代碼、化名等。發展信徒則采取親傳親、友傳友的方式。目前,一些邪教組細已建立起多種暗中聯絡渠道.有的還建有互聯網站并設置密碼進行聯絡,串通糾合,共同密謀商討躲避政府打擊取締的“對策”.有的甚至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在同一時間采取相同的方式實施破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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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邪教組織來講,成員越多,影響就越大,活動空間也就越廣.政府要打擊處理的難度也越大。所以,邪教組織吸納成員時一般不局限數量、身份,甚至“多多益善”。有的不用采取任何儀式.只要到邪教組織指定的地點報刊,領取代表該組織的一些物品、資料,就算加人了組織;有的雖規定要采取一定的儀式,但往往以封建幫會的色彩搞大眾的集體人教;有的以家族、親戚為紐帶發展成員;還有的甚至用金錢刺激、給實惠的方式吸收成員等等。邪教組織所網羅的成員少則幾百、上千,多則幾萬、幾十萬,更有甚者超過百萬,還有的邪教組織聲稱其人員超過千萬,規模龐大。大多數邪教組織表面上都聲稱個人有選樣加入和退出組織的自由,但都使用各種說教和采取誘騙、恫嚇的手段,使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我國早期的邪教.如“門徒告”、“主神教”的成員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愚昧落后的農民和一些農村的黨員、干部.但后來相繼出籠的一些邪教組織更善于偽裝,更富有欺騙性,吸收的成員既有不識一字的文盲,也有研究生學歷的知識分子,成員成分極為復雜,男女老少、黨團干群、工農學商、無業游民、社會蒲誶,都有可能成為同一邪教組縱的一員.“法輪功”邪教組織即是典型。


          (四)內外勾結,制造事端


          一些從境外滲透進來的郴教組織本身就有境外背景,在我境內的活動大多是受境外邪教組織的指使和操縱,活動經費也多是接受境外資助。近年來,在我國政府嚴厲打擊取締邪教犯罪活動的強大攻勢下,邪教組織的活動大多已由公開轉人地下。在國內活動的一些邪教組織的頭目和骨干分子為躲避懲罰,紛紛外逃,但他們并未停止對境內原邪教組織和成員的指揮控制,在一些反華勢力的支持和縱容下,又在境外建立組織,設立電臺、電視臺和互聯網站等,通過各種渠道特別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與境內進行聯絡,遙控指揮,小斷地向境內傳“經文”、發“指令”,還通過秘密渠道提供資金,用以資助境內邪教組織和成員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而殘存國內的郴教組織及其成員,也想方設法茫求與躲藏在境外的邪教頭目和骨干分子建立聯系,以獲得資助,并按境外邪教頭目和骨干分予的指令實施各種破壞活動。通過內外勾結,邪教組織和成員不斷進行反動宣傳煽動、擾亂社告秩序甚至行動破壞等違法犯罪活動,尤其在我國遇有重大節口、召開大型重要國際國內會議期問、重要外事活動等特殊時候,更是頻繁滋事,制造事端,以期造成國際影響,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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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都是以“惑眾”、“亂世”和“奪權”為宗旨的非法組織,其作為一股強大的社會勢力,公然挑戰統治利益,對執政府管理,實為社會大患。因此,所有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案件,其行為都必然構成對札告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公私財產的侵害,有的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其違法犯罪的行為方式并不是單一的,而是雜合的、不特定的,往往是多種行為互相交織.同時存在。主要的具體表現為:進行反動宣傳煽動;秘密聚集滋事;非法出版;非法經營;奸淫婦女;詐騙錢財;蒙騙或指使、脅追成員實施絕食、自殘、自虐或自楚、自殺;有的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更有甚者已淪為西方反華勢力的政治工具,充當“走卒”,如“法輪功”邪教組織就被美國等等西方反華勢力稱為“可用的與中共對抗的力量”;而且有的還密謀建立基地.組建地下武裝實施武力對抗,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其參加者眾多,活動詭秘,組織嚴密.危害程度非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所能比,往往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


          二、邪教案件中涉及經濟違法犯罪的主要形式


          邪教組織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犯罪的綜合體,既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有實施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又侵犯公私財產。單就其涉及經濟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可見其危害程度之烈。


          邪教案件中,大多數邪教組織頭目及其骨干成員.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初始目的,就是為了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聚斂錢財,以滿足其過上驕奢淫逸的生活。隨著其權勢的日益強大,其政治野心也就隨之急劇膨脹。為實現其歧沿野心,不僅做長期與黨和政府相抗衡的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更是挖空心思巧取豪奪,擴充其經濟基礎。他們印制宣傳品,到處宣傳“教義”,發展組織,擴大影響,進行輯種破壞活動,乃至躲避政府的扣擊取締,都需要有強大的經濟甚礎作保障。因此,攫取經濟利益,是邪教組織必然的選擇,否則,就無法生存。而要獲得經濟利益.只有通過非法途徑,以詐騙、非法經營、偷逃稅等違法犯罪的形式才能實現。其涉及經濟進法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為:


          (一)散布謠言,詐騙錢財


          以荒誕不經、駐人聽聞的謠言邪說進行欺騙和控制成員,是所有邪教的“絕招”。在邪教“教主”及其“教義”的欺騙蠱惑下,大多信徒對教主都有一種崇拜心理,絲毫不敢有違教主的旨意,邪教教主則充分利用信徒的這種愚昧,制造和散布各種謠言,利誘或恫嚇,大肆從信徒身上挫括錢財,中飽私囊?!氨涣⑼酢眳菗P明用所謂“圣經”里要奉獻十分之一財產的說法.要求信徒“聚集財寶在天上”,以此詐騙信徒的錢財,騙得人民幣數十萬元;“主神教”頭目劉家國及其主要骨干分子,以“奉獻”、“消災”、“將錢存人天國,待災難降臨時取用”等為名,大肆進行詐騙錢財的括動。他們在傳教時散布:“災難HF將降臨,錢、糧放在家里不可靠,放到‘天國’才保險。錢、糧放到‘天國’后.一份捐獻可得十倍回報?!笔芷溆绊?,信徒紛紛“奉獻”錢、糧,有的甚至將家產全部變賣,悉數交給“主神教”組織。據查,從1995年到1998年間,“主神教”組織共詐騙現金30多萬元、糧食2萬多公斤,還有大批金銀首飾等,折合人民幣批70多萬元。

        ?。ǘ┣闪⒚?,聚斂財物


          對邪教組織來說.組織越龐大,人數越多,其獲取的經濟利益就越大.因為其非法利益的直接來源就是人敦的信徒。邪教教主和骨干為吸引群眾入教、捐獻.擴充勢力.詐騙錢財,就必須對教主不斷神化.因為沒有破神化的教主,一般信徒也就失去了信仰的依托,也就不愿不斷地捐獻。為了財源滾滾,就需不斷地開展造神運動,神化教主。而邪教“教主”更是吹噓自己神通廣大,法力無邊,無所不能,上能與神靈對話.下能洞察凡人心靈,有的干脆就以救世主和最高神或“神的化身”白居,只要“心誠則靈”地歸順了“神”、“主”、“師父”.則萬事大吉,一切苦難煩惱皆除。除了在思想上效忠教主、絕對服從教主外.歸順的主要標志,就是以納貢的錢物多少來衡量,還詭稱“多奉獻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有的邪教組織規定人教者必須繳納一定的“教費”、“贊助費”、“功德費”;有的要舍棄家業,全身心入教,如“天父的兒女”要求人教的信徒為“主”拋棄一切.在“家庭”中奉獻出個人的一切;“法輪功”邪教組織鼓勵練功者多多捐獻到“學法”、“弘法”、“護法”“事業”的理由是:捐得越多,功德越圓滿,越能得大法.提高層次。某邪教“教主”以要出書為名,向所有弟子發通知.公開他的弟子每人必須捐錢資助.在短短幾個月內,聚斂現金達60多萬元;“靈靈教”的一些骨干利用“說方言”、“解方盲”來騙取錢財;特別是利用信徒祛病消災的善良愿望,利用巫醫治病或傳授巫術化、神鬼化的功法等,推銷種種“護身符”、“信息物”,以怡病驅魔、強身健體等名目而騙取錢物是幾乎所有邪教的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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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邪教組織的教主及骨干分子,大都深韻通過市場的運作方式,來瘋狂為自己罪斂不義之財,并通過以經濟為紐帶來聚集教徒,籠絡骨干,鞏固勢力。因此,或成立經濟實體非法經營,或設立公司搞非法傳鋪,或內部營造一條龍的銷售渠道,太規模地從信徒手中攫取錢財。如“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書籍等宣傳資料,除少世經由正規渠道發行外.都是由“法輪大法研究會”與非法商販相勾結,采用非法包銷、無雕發行等手段,通過“法輪功”內部組織系統兜售給各地學員、信眾。李洪志為高價出售他的“法輪功”產品.宣稱要想得“大法”.必須看他的書,買有他法身的書、音像制品、練功服、坐墊、畫像、徽章、條幅等.以他名義出現的每一樣東西,都有他的“法身”存在,并用“長功”、“圓滿成佛”的廉價承諾.讓信徒乖乖地掏錢井樂此不疲,從中牟取暴利。僅公安機關在山東、武溲破獲的三起非法出版和銷售“法輪功”類書籍、音像制品及其他物品的特大案件.涉及的非法經營額就高達1.6億元,非法獲利4000多萬元.李洪志從中獲得了巨額的“稿費”、“著作權使用費”和“贊助費”,而其他骨干分子也占有了數額可觀的錢財。邪教組織通過非法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不但網羅了成員.擴大了組織,培養了骨干,而且也是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捷徑”,既可獲大量門票收入,又可惜機大肆堆銷“產品”牟取暴利。有的邪教組織甚至成立了基地.向規?;?、產業化方向擴張.宣稱“先圖經濟.先打基礎”。目前.在政府打擊取締的高壓態勢下,邪救組織已轉人地下活動,茍延殘喘。但其為獲得活動經費.建立聯絡點掩護組織非法活動,暗中積蓄力量,有的邪教組織搞起了“以商養教”.甚至著手辦企業,搞一些服務業、手工業經營活動等。


          邪教在經濟上的違法犯罪.還有非法出版、印刷、復制、銷售出版物;偷逃國家稅收:非法傳銷等等。


          當然.邪教在經濟上的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其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中,一部分直接具體的表現形式,我們必須透過現象看本質,認清邪救組織及其骨干分子的政治圖謀。對邪教組織堅決取締.對其犯罪話動依法嚴厲打擊,是我國政府與邪教作斗爭的基本政策。針對邪教涉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查證核實其中的違法犯罪事實,并依法進行處理.是防范和懲治邪教組織的重要措施。同時,揭站出邪教組織及其骨干分子對錢財的貪婪和盤剝信徒的事實,對那些受騙者、受害者看清邪教的真面目,從邪教中解脫出來對增強其他群眾自覺抵制邪教組織并與之作斗爭的意識,防范邪教組織的滋生和發展蔓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4條)
        1."法輪功"就是邪教 1999
        2.李昭邪教·會道門·黑社會 1999
        3.秦寶琦說古道今話邪教 1999
        4.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查禁取蹄邪教組織法律法規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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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虛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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