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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處理邪教活動中反思文化多樣性(圖)

        作者:Herbert L. Rosedale 徐麗(編譯) · 2012-11-12 來源:凱風網

          編者按:2002年,時任美國家庭基金會總裁的Herbert L. Rosedale在國際邪教研究協會雜志《邪教研究回顧》第一卷第一期上發表文章,旨在探討各國在處理邪教活動中文化多樣性的問題。作者認為,對邪教問題的處理有必要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一方面要仔細審查邪教組織帶來的危害,另一方面要防止國家的反邪教政策中隱藏的危害。處理邪教問題,應根據各國的具體政治、社會、歷史、文化情況來評估政府對各種邪教的反應。處理邪教問題,要善于對話,對邪教信息進行全面審查,制定行業規范等。作者特別指出,中國取締法輪功,這是因為它違反了這個國家的家庭政策和健康政策,而非什么政治迫害。

          摘要

          邪教組織帶來的問題,亟需社會不斷平衡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一組矛盾關系。利用“宗教自由”來保護邪教組織犯下的罪惡,這樣的口號未免太過簡單,應予以曝光。同樣,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名義來抑制不同聲音的做法,也應該揭露。我們有必要本著負責任的態度仔細審查邪教組織帶來的危害,同時也要審查國家反邪教政策中的存在的危害。這種審查應該在鼓勵不同政黨間公開對話的氛圍中進行,不同的政黨對平衡權利和義務各抒己見。

          研究邪教活動其中包括著各種議題,如邪教組織利用各種宗教理由,濫用權力、強迫性操控信徒、剝奪信徒的知情權。近年來全世界各國都在審視這些問題,這樣的情形越來越明顯。所以,我們要避免做出民族中心主義的簡單化分析和反應,而是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客觀、認真地審查。

          這種審查必須根據各國人民的實際情況和人際關系在人類價值觀上達成共識,同時必須認識到(政府與邪教組織)互相尊重的重要性,禁止傷害那些未經本人同意的人群(我使用了奇怪的形容詞結構“未經本人同意的”,這是為了強調在這塊領域,法律機關主要擔憂的是那些無法毫無保留地、自由地給出許可的受害者遭受到的傷害)。我們的目標是讓各方認識到權力多大責任就有多大,促進對話,確定容忍度的范圍。

          但同時,我們不能用地方性的歷史、文化視角來進行這樣的研究,也不應該想當然地將各地行為模式的偏差進行意識形態的矯正。美國家庭基金會在不斷促進不同國家間、不同文化間邪教有關問題的交流的過程中,這個問題已經顯現。美國家庭基金會揭示了不同社會對他們定義的邪教活動的反應出現的分歧。我們認為在處理分歧的過程中,最好能夠考慮到這個國家具體的政治、社會關系和它的歷史。

          在此,我盡量簡要提及一部分復雜問題。初步分析顯示,邪教的有關問題是我們這個時代最難對付的社會問題,挑戰我們的智慧,我們處于一個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位置。在這些問題中,其中最需解決的是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及政府的所作所為——究竟是保護還是威脅人類的最根本價值!我們必須設置個人絕對自由的底線,個人絕對自由指的是不計后果地滿足個人意愿。這個矩陣的另一個因素是,社會有義務給社會成員提供教育、健康和福利,同時允許多樣性的存在。最后,在我們的對話中,我們一方面承認由于不斷增加的全球交流帶來的共性,同時仍然保護多樣的文化遺產,因為是它們讓我們與眾不同。

          宗教和世俗世界

          政教分離的觀念,神秘主義的、非理智的宗教行為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影響一個社會對邪教活動的反應。一個社會可以將國家和教會在體制上聯系在一起,但是即便是國教,其對宗教和社會異議者的容忍度也是大相徑庭。有的社會或認為邪教活動遠離凝聚社會的真理和意識形態,威脅宗教和政治救贖這一社會目標。在這樣的社會,異端就是世俗性的,而邪教活動就被認作是政治革命。即使一個社會缺少大一統的意識形態,邪教活動也經常被視為對法律和政治架構穩定的威脅。

          但是,如果宗教活動違背了社會承認的基本人權觀,那些試圖通過政教分離來保護宗教自由的社會就可能會被宗教人士允許以宗教的名義執行教義,比如虐待、拒絕給未成年人用藥、奴役他人。我們如何鑒定真正的、不可接受的傷害,因各國的憲法和政體的不同而不同。但是,這種鑒定取決于對具體形勢理性、仔細的評估。利用“宗教自由”為口號避開這些復雜的問題,是在曲解人權的真正意義,是在掩蓋“宗教”虐待行為。對此應予以曝光和譴責,而不是將其藏匿于公眾審視的背后。

          這種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為什么美國最高法院不顧宗教教義,判定一夫多妻違法,但在法律上保護“I am”組織(注1)的操控性傳教,任其繼續欺騙受害者。一夫多妻制違反了社會核心價值,但是在面對某些宗教組織欺詐性傳教上,高院卻沒有定罪。今天,我們看到了兩方面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一方面關心選民選票的政客不再追問一夫多妻及其后果,而其他一部分官員則以欺詐顧客罪起訴那些宗教騙子。這種改變都反映了一個社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文化潮流。所以我們說,評估權利和國家義務的平衡,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都不盡相同。

          當然,這種差別在大多數社會都有。當一個宗教組織進入商業領域,賣商品而非傳教,那么這個賣家的宗教身份就不能逃過國家的規范,如員工報酬、稅收、消費者標簽和欺詐。

          同樣地,政教分離不完全排除用宗教標簽來檢查忠誠度。這方面的調查往往會刺激信仰忠誠度的升高,但也可能會導致對政教分離這一理念的可接受性的監控。

          社會評估邪教處理方法的過程中,如果那些神秘、非理智行為踐踏了國家的教育、健康和家庭政策,沖突就會升級。所以,當引進以信仰為基礎的治愈體系代替醫療體制時,當意識形態上顛覆在公立學校等地方教授的傳統的歷史、科學和社會觀時,社會沖突就會發生。譬如反對在公立學校教授創世論,起訴科學教派及其成員,檢舉阿拉莫基金會非法剝削員工。

          中國處置邪教很有意思,具有啟發性。評估中國現在的形勢,我們應該審視,為什么中國要取締法輪功。政府認為,修煉法輪功對個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普遍威脅。當法輪功成員激增,挑戰到了社會和政治結構時,國家就要反對法輪功了。而中國政府似乎容忍統一教會的存在,因為即使其政治信條和中國的政治觀背道而馳,但統一教會和官方的家庭政策是一致的。

          事實上,規范宗教組織和國家對違反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宗教組織成員的制裁,都不是限制信徒信仰的權利。事情沒那么簡單。在做出一個公平的判斷之前,我們很有必要確定宗教組織是否真的帶來傷害。如果是真的,補救能否成功減輕傷害,還是比預想的要差。有時候規范宗教行為是合適的,但有時候卻并非合適,這取決于問題本身和補救的具體性質。

          政府可以有很多方法應對邪教活動帶來的危害。譬如起訴犯罪行為,根據這個組織是宗教組織還是非盈利組織,取消稅收優惠和其他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政府還可以出臺許可程序,不管這些規則是專業的,還是商業的,或者是來源于認證宗教組織合格性的標準。

          但是,當我們搜尋普世價值的時候,應該把社會處理邪教及相關組織帶來的危害的方法與公認的人權及價值觀保持一致。避免傷害的手段和傷害本身一樣都是批判性調查的主體。所以,社會可能會積極、不加選擇地鎮壓威脅,濫用維護社會穩定的程序和制度。我們必須將鎮壓手段帶來的可能的負面后果和我們想要達到的正面效果進行權衡考慮。拋棄法律法規、曲解精神病和醫療,以重新灌輸或者糾正異端觀點已經過分熱心了,是一種“威脅管理”。這些政府的過度反應,不應該逃過嚴厲的審查和譴責。

          我們看到,隨著國際化交流越來越多,隨著信息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些調查就擺到了臺面上。殘忍的行為將無處藏身。我們應該擁護客觀審查成為應對邪教活動帶來的問題的一部分。我們必須以負責任的態度不斷審查邪教帶來的危害,以及社會對這些危害的反應,我們不應該只是譴責國家對宗教的介入調查或者反應,如果這個組織確實是行兇者,我們還應該譴責這些組織帶來的危害。但是,我們也不能只譴責邪教組織的危害,而無視政府處理邪教危害過程中的過分行為。

          社會及其成員的利益

          不管具體的形式是什么,社會對其成員都有義務,“購者自慎”的理念不適用于健康、安全和社會福利領域。社會也不應該放棄義務而縱容江湖騙子、操控者、施虐者。言論自由并不保護社會成員免受消費欺詐,仍然有人在擁擠的戲院大喊著火欺騙觀眾。國家執行政策,提供疫苗保護社會成員的健康,為精神和身體疾病、殘疾提供醫療設備。但是,國家在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批判性思維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在許可程序和行業監管中,社會應該扮演一個怎樣適當的角色?有些社會(國家?)在這些領域似乎更有前瞻性。

          不管是基于巫術、信仰還是自創的理念,邪教成員經常吹噓其教義和理念是獨特的教育、健康和致富方法,是邁向成功的關鍵。有時候社會會容忍這些另類的方法,但有時候容忍就意味著社會就要放棄對公民的義務。其后果包括社會允許投機事件的發生,引發某個歷史事件;醫療過程中允許未經消毒或者讓受感染的人或動物在健康的環境中到處傳播病毒。允許個人發表另類言論、穿奇裝異服或者進行怪異的舞臺表演并不代表可以傷害那些“未經本人同意的”人群。

          有時候,平衡一個國家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以保護成員及其福利,則需要一些特別的限制來保護那些易受傷害的群體。在很多領域,邪教領域的法規是消費者法規和防欺詐法規的基本標準,盡管事實上,這些規定可能侵犯了絕對言論自由和表達。所以,盡管在包括邪教組織在內的特別領域,關于這些法規的適用性爭議越來越大,但平衡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則并未受到挑戰。

          最近一樁體罰兒童的起訴,被辯護為宗教性質的“紀律”,引發了對國家實行“國家親權”(譯注2)保護兒童免受進一步虐待的鑒定。很多國家的法院都追究這些家長的刑事責任,因為他們不讓孩子吃飯,不給孩子醫治被各國公認的疾病。有時候為未成年人強制注射疫苗、輸血、義務教育是和其家長的宗教信仰背道而馳的。在很多情況下,社會為一些特定人群升級了保護標準,這些人有功能障礙,處于易滋長濫用權力土壤、自由意愿被剝奪的環境下。醫生、律師、“宗教大師”、牧師和老師都是易濫用他人信任和信心的人群。在這種濫用他人信任的環境中,強迫性手段不一定是身體上的,國家和社會都認識到環境和角色常常為強迫性手段提供心理環境。

          最近,為了達到預期的目的,美國政府計劃資助一批宗教組織的慈善項目,于是引發了一場關于討論政府在資助宗教組織做慈善的過程中是否監管過當的對話。在對話中,大家意見不一,關于手段和目的,關于誰來監督政府看來是不可避免的話題。

          專業的管理和國家

          國家對各行各業進行鑒定和管理,國家和各行業聯盟建立聯系,為各行業創造了一個擁有一批專業人士的負責任的監管環境。

          在為社會成員建立保護界線時,社會要決定是否給某些組織特別的權利(比如,對宗教的稅收優惠,警察有權攜帶武器)或者給予國家批準的許可,作為能力和權威的證明(比如工程執照、管道工執照、藥劑師執照、醫生執照、律師執照、心理學家執照、教師資格證)。

          在很多情況下,同行互查、道德規范和行業聯盟審查專業人士對客戶濫用權利的現象是對國家監管的補充。

          所以,社會關注行業對社會的影響。有些專業領域,重點在能力——比如工程和管道——但是有些專業領域,規范在社會中的作用因社會結構的不同而不同。比如,醫療領域的規范包括了對另類療法、庸醫和自然學科的作用的評估。健康、疾病、生存、死亡的道德問題塑造了一個社會在醫學實踐領域管理程度的觀念。就像醫學不僅僅是生理,還包括精神病學和心理學。規范常常和個人自由、國家關于醫療的功能和作用的概念混成一團。

          近代以來,我們目睹了禁止性實驗的范圍擴大,包括生理和心理,這些范圍的擴大是為了阻止那些狂熱分子利用藥物或者精神病學重塑社會成員以信奉他們的理念。這種對權力的濫用正好類似于邪教極權主義教主,他們的驅動力來自于宗教或政治。

          律師也經常將自己塑造成角斗士的角色,只顧著實現顧客的利益,卻沒有顧及他們作為國家準官員的責任,換種說法,即實現國家意志鎮壓反對者。

          所以,國家行業規范的界線必須一方面保護社會的核心價值,一方面又能保障社會足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時代。當然,闡明“核心價值觀”本身就是一項引起爭議的活,這其中既指國家內部,又指不同的國家。這就是為什么核心價值觀推測比描述更頻繁。在美國國家內部,核心價值觀可以通過回顧一些建國綱領得到啟發(比如《人權法案》)以及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義務)。但是,有些核心價值觀并沒有出現在法律文件中,卻在不成文的文化道德規范中出現(比如,包容、尊重他人自由選擇的權利)。

          這些價值觀會出現在各種專業的道德規范中,這就帶我們進入到國家和行業之間第二個方面的關系,即特殊成員的管理。正如上文所說,國家和各行業都認識到專業人士和客戶之間權力的不平衡,以及這種不平衡隨之帶來的權力濫用情況。很多行業監管機構采取道德規范,提醒專業人士他們與客戶之間的權力不平等關系,以保護沒有專業知識的客戶。這些道德規范的存在和實行需要審查、發展以擴展到其他適合的關系中去。

          但是,和道德規范一樣,規章制度也是履行合理化國家權威的專業標準的需要。我們要重新認真考慮這些所謂治療專家、教練、顧問、指導的資格。各行各業要嚴肅曝光江湖騙子和利用醫療工具提高他人依賴性的人。不管是神秘主義還是世俗權利,常常披上權威的外衣隱藏濫用權力的事實。曝光和調查十分必要。

          總結

          我們已經陳述了在平衡權利和義務的過程中,國家在以上所述的每個領域,對義務的觀念和個人在社會中的角色會導致監管邪教的做法不同,對濫用權力的反應不同,以及保護個人免受邪教組織傷害不同。當然,即使是對“危害”的定義也受到文化價值觀的影響,而這個文化價值觀就是評估個人自由應不應該受到國家利益的約束,以及自由的程度。

          一個不存在異議的、完全極權主義的社會不可能存在,個人的絕對自由也不可能存在。這其中的平衡在不同地方、不同社會都不盡相同。干涉和保護在不同社會范疇也有所不同。但是,為了鑒定一個邪教或其他組織可能剝奪個人自由的程度,邪教活動對“未經本人同意的受害者”的傷害程度,以及國家為減輕傷害的介入和管理的妥當性,我們必須仔細審查。沒有這種審查,社會就有可能容忍不應容忍的行為,相反的,壓制不應該壓制的行為。

          我們應該聯合起來共同審查,在這樣的審查中,對話可以相互啟迪,擴大共識。比起過分簡單化、兩極化的方法,這種方法更有用。那些過分簡單化、兩極化的方法要么對傷害視而不見,要么消滅新教徒。

          在這個全球交流不斷加強,信息大爆炸的時代,我們必須仔細審查邪教組織帶來的危害和社會對此的反應。在尋求適當解決方法的過程中,我們要交流信息,更加精確地評估信息的準確性。我們必須認識到,不能因為某人對某個邪教有偏見,就無視其提供的來自于遭受到“未經本人同意”的傷害人群或者該邪教信徒本人的信息。

          社會形成的部分原因是,社會認識到有必要保護易受傷害者和弱者免受破壞者和強者的傷害。美國家庭基金會希望通過自己的出版物和會議為大家做點事,鼓勵大家參與到共同審查的過程中去,尊重不同的觀點。任何觀點都應該虛心接受批判,我們不應該否定對話的價值。


          注1:"I Am" group:真神自有永有派,美國的宗教派別。1930年代由蓋伊?巴拉德(1878~1939)及其妻埃德娜(1886~1971)共同創立。他們把“Mighty I Am”解釋為萬物力量之源,任何人都可透過一些升天大師(包括耶穌在內)而獲得這種神力。1944年該教派被指控使用及共謀使用郵件進行詐騙。法庭認為判決的爭議在于被告是否真誠并善意地相信他們所表述的內容?如果是,他們就應當被宣告無罪。如果這些被告不相信他們所表述的內容,不相信耶穌降世并做出講話,也不相信他們書寫或布道的內容,而僅僅為了獲得錢財而使用郵件,陪審團可以宣判他們有罪。宗教因素不應當在本案中考慮。最后法庭撤訴。

          注2:國家親權:是以國家公權利干預失職的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進而扮演父母的角色以保護兒童。

         


         

         

        【責任編輯: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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