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8年10月,烏克蘭基輔召開了主題為“信息極端主義:‘法輪功’的是與非”國際圓桌會議,來自美國、奧地利、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中國等7個國家的30余名代表出席?;凇稙蹩颂m憲法》、《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烏克蘭刑法典》等,烏克蘭研究法律與宗教的專家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了審議與評估,并對法輪功組織的教義做出了分析,得出其“活動具有明顯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性質”的結論。
專家學者介紹:
戈米爾科·瓦列里·彼得洛維奇,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主任,法學博士,副教授(專業工作經驗為33年)。
賈喬克·奧列格·亞歷山大洛維奇,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國家歷史理論研究室副教授,歷史學博士(專業工作經驗為22年)。
烏日娃·莉里婭·亞歷山大洛夫娜,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刑法學教研室副教授,法學博士(專業工作經驗為15年)。
法律評估項目: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市議會內政管理處處長米哈伊利申先生于2008年8月11日擬定第533號信件,信件中建議專家組對法輪功追隨者的活動進行法律評估。此次專家評估行為在《烏克蘭人權公約》第9、10條,《烏克蘭憲法》第35、36、37條以及烏克蘭《信仰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第7條的基礎上進行。
為開展此次法律評估,專家組使用了如下材料:
2008年7月28日針對法輪大法教義的評估報告結果,由烏克蘭社會和政治心理學會大眾心理研究室主任瓦修京斯基提供,見第17頁。
有關邪教受害者城市——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救助中心的專家評估結果,由烏克蘭海關科學院社會心理研究系主任,講師,社會心理學博士利波夫斯卡婭提供,見第3頁。
法輪功組織在公共場所向公眾發放的視聽宣傳資料的研究結果,由醫學副博士肖斯塔科維奇提供,見第2頁。
2007年10月30日的專家評估材料,由烏克蘭社會和政治心理學會大眾心理研究室主任瓦修京斯基提供,見第3頁。
有關法輪功學說宗教定位的專家結論,由哲學院教授波羅熱次提供,見第9頁。
此外根據專家組要求,另提供如下材料以供研究。
出版物:
法輪大法組織于2004年10月27日在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以А00№404054為序號進行國家級注冊的證明文件副本,見第1頁。
法輪大法組織于2004年10月27日在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司法部注冊的章程副本,證書編號為№775,見第8頁。
中國駐烏克蘭大使館向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赤衛軍區法院提出官方訴求的復件,見第5頁。
由該組織內部發表的出版物:
《轉法輪》,李洪志著,于2005年發表在《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VAL》上,共計320頁。
《法輪功——人類自身完善的理論和實踐手冊》,李洪志著,高春曼譯,于2006年發表,共計103頁。
《法輪大法》,李洪志著,于1999年發表,共計339頁。
《烏克蘭的法輪功》,于2007年發表,共計36頁。
《誰在練習法輪功》,于2008年發表,共計32頁。
《誰是烏克蘭法輪功的追隨者》,于2008發表,共計36頁。
音響資料:
光盤《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的法輪大法》,DVD格式。
光盤《基輔法輪功追隨者示范》,DVD格式。
光盤《法輪功練習者自焚事件》,DVD格式。
有關理論和原理:
從現代宗教學教義的角度看李洪志的法輪大法組織,完全可以將其定性為非宗教的邪教組織。(第五章第9頁)
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法輪功學說是偽宗教秘密學說與烏克蘭心靈主義非傳統學說的一種表現形式,其基礎是偽宗教與偽科學觀點的結合,這需要毋庸置疑地承認其領袖的權威性,并屈服于他。(第一章第17頁)
從中國駐烏克蘭大使館向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赤衛軍區法院提出的官方訴求可以看出,在中國20世紀90年代法輪功練習就在李洪志的領導下開始了。因為違反法紀,1999年7月法輪功活動在中國被禁止。(第十一章第1頁)
從這份文件可以看出,李洪志建立了對法輪功追隨者個性的精神監控,這導致幾千人為了完成教學要求而去死亡。(第十一章第1頁)
就如在組織章程1.1、2.1、2.2指出的那樣,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社會組織法輪功是一個當地的社會組織。
該組織宣稱其開展活動的目的是滿足與發展成員社會、經濟、科學、創作及其他方面的興趣愛好,捍衛道德、精神追求,保障身心健康,組織的任務是推廣法輪大法修煉,達到身體和精神自我完善。(第七章第2頁)
基礎部分:
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法輪大法社會組織活動進行分析
《烏克蘭憲法》第一章第35條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擁有自己的世界觀和信仰自由。
根據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章程,該組織的活動目的是滿足與發展成員社會、經濟、科學、創作及其他方面的興趣愛好,捍衛道德、精神追求,保障身心健康,組織的任務是推廣法輪大法修煉,達到身體和精神的自我完善,以實現法輪大法真善忍的原則。專家認為,烏克蘭《公民聯合法》以及《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5條都對此做出了明確解答。
根據《烏克蘭憲法》第2卷第35條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民健康、公民道德或者保護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法律限制這一權利的實現。
就像專家利波夫斯卡婭所說,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大法組織成員在該地區進行公共示威游行的行為,是在蓄意制造社會道義問題,干擾公民私人生活,最終會對居民造成本質上不良的心理影響。
專家同時證實其活動具有無公益觀念和蓄意操縱的特征。
專家瓦修京斯基認為,法輪功組織成員經常在中國駐烏克蘭大使館前示威時使用的圖片是不可信的,這是對當地居民個人精神生活的干擾,可能對他們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
在對展示的圖像進行分析后,專家肖斯塔科維奇稱,這些帶著酷刑、暴力以及尸體內容的圖片不具有參考價值。這些以恐嚇暴力的場景來激發人內心恐懼感的畫面,對兒童的成長極為不利,甚至會引發抑郁癥,孤僻癥和社交恐懼癥。
總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開展的活動在保證其成員的人生觀自由方面,具有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性質。
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6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烏克蘭公民有組織公共機構的自由,以保障和維護自身的權利和自由,滿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利益和其他利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口衛生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正如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章程中提到,其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和保障社會、經濟、科學、藝術方面以及其他成員的共同利益,同時提高道德水平與精神文化水平,促進身體健康(第七章第2頁)。這符合《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6條的規定,也符合烏克蘭《公民協會法》第1卷第1條的規定。
然而,在履行上述權利的實踐中卻出現了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現象。(論據參見: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35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7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7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立及運作旨在蓄意破壞人權以及侵犯自由權利、危害公眾健康的社會組織。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綱領性行動目標(第七章第2-3頁)符合現行有關公共機構注冊的法律法規。
然而,由上可知,該組織成員的活動有明顯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性質。(論據參見: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35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專家們意圖通過訴訟手段禁止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依據《烏克蘭憲法》第1卷及第4卷第37條,烏克蘭《公民協會法》第1卷第1條的規定,這正為專家們審查此方案的可行性提供了基礎與依據。
在遵守《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9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1950年11月4日《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1997年6月17日,烏克蘭法律第475號文件批準立法)第1卷第9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思想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信仰的自由,單獨或共同、公開或私下信仰某種宗教或學說的自由。
同其他人一樣,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成員享有思想與信仰的自由,因此他們在這一方面的活動符合條約第9條的規定。
《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2卷第9條明確規定:保障信仰自由的前提是,該信仰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違背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該信仰必須有助于維護公眾安全,保障社會秩序,捍衛健康、道德的原則以及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在這一方面,根據專家的意見,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成員的活動具有明顯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性質。(論據參見: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35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在遵守《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10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1卷第10條規定,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觀點看法的權利,獲取與交流信息、思想的權利,并且不受國家政權機構的干預,也不受到其他任何局限。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成員,如同其他人一樣,享有自由表達觀點看法的自由,因此他們在這一方面的活動符合條約第10條的規定。
根據條約第2卷第10條的規定,若該言論危害公共安全,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健康與道德原則,那么自由表達觀點看法的權利將會受到限制。
在這一方面,根據專家的意見,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成員的活動具有明顯蓄意破壞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與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性質。(論據參見:在遵守《烏克蘭憲法》第35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在遵守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第7條的前提下對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活動進行分析
根據1991年4月23號987號文件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第2卷第7條規定,烏克蘭的宗教組織包括宗教協會、宗教管理機關、宗教中心、修道院、宗教弟兄會、傳教士團體、宗教教學機構,還包括由上述宗教機構聯袂組成的聯合會,而宗教聯合會就是其核心(即管理部門)。
上述提到的宗教學專家博羅澤涅茨研究了李洪志的《法輪大法》學說的宗教地位,并得出結論:根據宗教特征應該將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定性為社會組織。因此,根據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第3卷第7條的規定,法輪大法組織的活動并不包括在上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此外,不難發現,專家肖斯塔科維奇分析得出結論:印有行刑逼問、嚴刑拷打、死尸圖像的照片不僅具有信息意義,還特別指出了殘酷施暴的可能性大小,這些信息有助于人們研究侵犯性行為實施者的動機,早日逮捕逍遙法外的人,還有助于研究有關恐怖活動的資料。這些信息的本質其實就是宣傳暴力與殘酷行為(第三章第1頁)。
專家們傾向于認為,根據《烏克蘭刑法典》第1卷第300條的規定,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的成員們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認定為“蓄意宣揚暴力崇拜”。
結論:
基于以上闡述,專家們一致認為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成員的行為符合《烏克蘭憲法》第1卷第35條、第1卷第36條(自由權利的有關部分)以及第1卷第37條(自由權利的有關部分)的規定,也符合《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1卷第9條以及第1卷第10條的規定。
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成員的行為不符合《烏克蘭憲法》第2卷第35條、第1卷第36條(權利實際執行的有關部分)以及第1卷第37條(權利實際執行的有關部分)的規定,也不符合《關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條約》第2卷第9條以及第2卷第10條的規定。
根據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第3卷第7條的規定,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成員的活動并不包括在上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現行法律已經提供了相關依據,可以通過訴訟的手段禁止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地區法輪功組織成員的活動。
專家:
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主任,法學博士,副教授戈米爾科
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國家歷史理論研究室副教授,歷史學博士賈喬克
烏克蘭海關科學院法學系刑法學教研室副教授,法學博士烏日娃
【責任編輯: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