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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與宗教法治

        2020-08-24 來源: 宗教研究中心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睹穹ǖ洹纷?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民法典》的出臺既完成了一項重大的政治與立法任務,同時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從宗教法治建設視角看,它不僅把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規定具體化了,還承接了《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已確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制度規定,并與《宗教事務條例》一起,共同構成宗教權益民事保護的制度框架?!睹穹ǖ洹繁貙ν七M宗教工作法治化、加強宗教財產的保護、完善以人為本的宗教事務治理產生重大影響。

        《民法典》設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的制度框架,為宗教活動場所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法律支撐

        《民法典》延續了《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一級分類標準,并在類屬于非營利法人的捐助法人項下,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制度?!睹穹ǖ洹返?7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钡?2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边@一規定所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制度,與此前被《民法通則》和《宗教事務條例》確立的宗教團體法人制度、宗教院校法人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宗教組織“三法人”制度框架。這種“三法人”制度框架是逐步完善形成的。

        《民法通則》對宗教法人資格的確認,僅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受此規定的約束,2004年制定的《宗教事務條例》中規定:“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確認了宗教團體的法人資格;但對于宗教活動場所,又僅規定其運行過程中的管理事項,并未明確其法人資格,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方面的現實困難困境。宗教活動場所無法注冊成為法人,致使其無法在經濟活動中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無法合法有效地對宗教財產管理使用(包括以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義辦理房產證、開立銀行賬戶等)。實踐中廣泛存在的以教職人員個人名義代持宗教財產的做法,非但無法清晰劃分個人財產與宗教活動場所財產界限,而且帶來宗教活動場所財產公私難分甚至場所被承包、被上市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民法典》專門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地位予以確認,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睹穹ǖ洹分袑⒆诮袒顒訄鏊鶜w為非營利法人,依據的是它成立的目的。這一定位也有助于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近些年有些宗教活動場所過于追求經濟利益,例如被承包、被上市等,已經對宗教界的聲譽造成損害。而明晰其“非營利法人”的定位有利于宗教活動場所自身與營利性活動主動保持距離,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在信眾和社會中的良好形象。

        關于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注冊的行政審批問題,《民法典》第58條第3款有明確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017年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第20條規定:“(1)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2)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3)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4)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5)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钡?3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苯Y合以上兩條,2019年,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出臺《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對上述事項從實體和程序上均予以細化,建立了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注冊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再到政府規章的三級法律規范。

        《民法典》有利于全面保障宗教主體的民事權益

        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目標就是使人民權益得到充分保護。隨著國家的穩步發展,人民群眾愈加希望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全面有效。作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民法典》能夠全面保障民事主體的各項權利,其編纂過程并不僅僅是對以往民事立法當中規定的民事權利規范的體系化,還是修改不適應形勢的舊規范、充實新型權利規范的系統立法活動。   

        《民法典》十分注重對民事主體特定人格利益的保護,因而專設獨立的人格權編予以規定。人格權涉及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為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編不僅將先前單獨分散的人格權利匯總并予以完善,同時也依據社會發展對權利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張,具有鮮明的時代感。借助于更加完備的人格權制度,宗教人士的人格利益能夠得到更加全面的保護。例如《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但是禁止他人盜用、假冒的也僅僅限于“姓名”?!睹穹ǖ洹吩诖嘶A上進行了擴充,其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筆名、譯名、網名、字號等也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予以保護,因而宗教人士的法號等與身份等有關的名稱也均得以納入保護范圍,防止他人濫用。

        宗教界在養老助殘方面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此前雖然在政策層面鼓勵宗教界有所作為,但是法律制度方面缺乏保障。宗教界在積極發揮作用的同時,往往面臨身份地位得不到承認的尷尬。例如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根據《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若公民選擇組織為扶養人,則僅能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該協議。由于宗教組織并非集體所有制組織,因而即使在對公民養老、送終的過程中盡到相應義務,也面臨協議無效而無法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睹穹ǖ洹穼@一狀況予以改進,其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選擇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與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因而在特定情況下,宗教組織可以作為適格主體,在承擔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后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一制度設計也必將提升宗教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

        法治實踐中,宗教界的知識產權極其容易受到侵害。因為具有宗教含義的標志、名稱等,例如著名寺院的名稱,往往耳熟能詳,令人能夠聯想到特定的宗教含義,會潛在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因而有不少商家想利用宗教標識的巨大影響力推銷自己的商品,甚至不惜未經許可使用已經注冊的具有宗教含義的商標。這一行為既會導致因宗教標識的使用不當而傷害信教群眾的感情,也會損害已經取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往往是相關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的利益。在現有制度體系下,對知識產權損害的賠償多采用補償性賠償。但是因侵權所造成的對知識產權的實際損失往往很難確定,即使采用法定賠償額的方法也難以彌補權利人的真正損失?!睹穹ǖ洹?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币虼?,今后當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相關宗教組織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以足額彌補自身的損失,借此還將震懾潛在的侵權者,使其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

        《民法典》有助于回應對宗教事務有效治理的客觀要求

        回顧人類的立法史,法典的編纂具有非凡的意義,它往往代表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擁有深厚的法律制定技術與繁榮昌盛的社會。我國此時制定《民法典》,不僅是因為我國已經積累了不少相關的經驗,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滿足社會治理的內在需求。

        “典”字所具有的含義是“標準、法則,可以作為典范的重要書籍”。作為現階段我國唯一一部名稱包含“典”字的法律,意味著其制度與規范均是民法中最為基礎與基本的規范,也體現出我國民事立法追求立法規則體系化的嘗試。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曾多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是當時還不具備一次制定全部完備的民法典,因而采取的方式是“摸著石頭過河”,以遇到的實際問題為導向,成熟一部分規則就制定一部分規則。當各個部分的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時,面臨社會治理的精細化要求時,就具有了體系化的內在需要,而《民法典》正是對這一需求的回應。體系化有助于增強法律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法律規范之間在內容和程序上的相互支撐,從而回應對宗教事務有效治理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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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超愛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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