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關注的故事與話題,都發生在800年前的宋朝,卻又撥動著我們身處的現實社會的和弦,足以讓你產生穿越時代的代入感。作者想重新講述宋代中國的三百年繁華,重新發現中國的文明傳統,破除人們對宋朝的成見與偏見,再現一個“活”著的時代。
在現代司法制度下,一宗案子,如果最后被查實為法官錯判,那么,國家在給冤案無條件平反的同時,另外兩項矯正舉措也必須立即展開:啟動對錯案責任人的問責;給含冤者(或其家屬)支付國家賠償。
這不但是現代司法制度的文明底線,我在檢索宋代司法史料時還發現,宋朝時,就已經出現了問責法官的制度與類似于“司法賠償”的做法。當然,一千年前的宋人不可能有“司法賠償”的法律觀念,也不可能建成今天這樣的司法賠償制度。但是,發現冤案錯案之后,國家除了在法律上給予平反之外,也在經濟上向含冤者(或其家屬)作出補償,則是宋朝政府處理冤案的一項慣例。
話說宋神宗熙寧年間,長葛縣知縣樂京與湖陽縣知縣劉蒙,因反對王安石變法,“自劾待罪”,即掛冠而去,不上班了,結果被認定犯了“擅去官”公罪,勒令停職,并“徒二年”。
宋神宗去世后,元祐元年(1086)五月,一名御史上書說,樂京與劉蒙“情實可矜,愿令有司改正”。朝廷遂為二人平反,召樂京赴闕授官,此時劉蒙已亡故,皇帝“賜帛五十匹付其家”。這里的“賜帛”,可以算是宋政府對劉蒙蒙冤兩年的經濟補償。
列位看官可能會問:劉蒙縣長的身份是官員嘛,如果平民受了冤枉,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呢?我們來說第二個故事:宋太宗太平興國九年(984),開封市民王元吉的繼母劉氏,因與他人通奸,“恐事露,憂悸成疾,復懼其子陳告”,便惡人先告狀,誣告王元吉在她飲食中下毒,意欲謀害繼母。為置王元吉于死地,劉氏還指使人向開封府的法官行賄。王元吉被屈打成招,又臨刑喊冤,他的妻子張氏也到登聞鼓院申訴。
經復審三次,案情終得大白,對冤案負責的一批法官,當停職的停職,當降職的降職,收受賄賂的曹司則被“杖脊,配沙門島”。王元吉無罪釋放,宋太宗“又賜元吉妻張氏帛十匹”。這十匹絹帛,也應該是為彌補王元吉入獄所受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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